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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
第一条  本团体的名称为“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”。
第二条 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“南洋校友会”)是由南洋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。南洋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友包括:历届毕业或肄业的学生及历年的教师、职工、干部、兼职教师、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等。
第三条 南洋校友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加强南洋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南洋学院之间的联系;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为科教兴国、振兴中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 南洋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,登记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。
第五条 南洋学院校友会的会址:嘉兴市塘汇路839号南洋学院。
   
第二章 南洋学院校友会业务范围
第六条 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,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,树立榜样,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,同时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并组织健康合法的校友联谊活动。
第七条 组织校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争取校友协助母校在人才培养、创新知识、转化成果、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发展。
第八条 联络省内外校友,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与社会支持搞好母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各项建设。
第九条  征集南洋学院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。
第十条  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,了解社会各界对南洋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。
  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经与校友会联系,递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登记表。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编入《南洋学院校友通讯录》。
第十三条 凡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在校友会登记,符合下列条件者,才可成为本会会员:
(一) 拥护南洋学院校友会的章程。
(二) 有加入南洋学院校友会的意愿。
(三) 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和曾经在南洋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,在南洋学院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。
第十四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南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,经本会理事会通过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有: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、建议和批评权、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、获取本会资料权。
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有:执行本会的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;向本会提供信息与资料,积极向《南洋学院院校友》投稿;协助筹集本会经费;采取多种方式、多种途径关心和支持母校发展。   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权力执行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由学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、各地校友会负责人以及热心校友工作、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。根据需要,可以聘请顾问和特邀理事。会长由南洋学院院长担任(暂定),副会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,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任免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一次,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校友推荐产生,理事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推荐名誉会长,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九)制定内部管理机构。
(十)解释《南洋学院校友会章程》。
(十一)对外代表本会。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。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理事会)。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个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全面工作由正、副会长领导,日常工作由正、副秘书长主持、处理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八条 省内外各地可视情况成立校友分会,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分会为工作指导关系。  
  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:省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的捐赠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:组织学术交流、联谊等活动费用;编辑出版《南洋学院校友》等刊物费用;日常办公费;赞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委托南洋学院财务处代管,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,按规定财务制度执行,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。   
 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工商部门批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,须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工商部门批准。